連江縣財政稅務局113年房屋稅開徵公告

  • 2024-04-1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連財稅稽第1130002650號

 主旨:公告本縣113年房屋稅開徵日期、繳納地點及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2條暨本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徵收期間為一個月,請如期繳納。

 二、課稅期間:自112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三、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及連江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0條規定,房屋向所有權人、典權人(設有典權者)、共有人(共有房屋)、受託人(信託房屋)徵收之。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

 四、房屋稅之稅率:

 (一)住家用房屋:

 1、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按現值1.2%課徵。

 2、非自住用房屋:

 (1)持有本縣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均按現值1.6%課徵。

 (2)持有本縣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在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現值2%課徵。

 (3)房屋符合自住使用者(適用條件:1、無出租。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請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稅率1.2%課徵房屋稅。

 (4)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非住家用,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但非住家用者,課徵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3、房屋標準價格三年評定1次,由本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

 4、房屋稅應納稅額核算公式下:

 房屋課稅現值x稅率=本年度應納房屋稅額。

 5、112年私有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現值為10萬8,000元。

 五、申報義務: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第8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由納稅義務人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一)房屋新建、增建、改建完成,應於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房屋使用情形或持有戶數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申報變更情形。

 (三)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申報並經查屬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房屋稅。

 六、繳納方式:

 開徵期間:南竿鄉、北竿鄉、東引鄉,由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逕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稅額3萬元以下者)。莒光鄉由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除依前項繳納方式繳納外亦可向當地郵局以劃撥方式繳納(其他地區郵局除外)。納稅義務人可使用信用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納,也可透過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或利用行動支付APP掃描,QR-Code線上繳稅;亦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七、納稅義務人如因居住外縣市或地址變更或其它原因致未能收到繳款書,請即向本局申請補發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0%,逾期30日後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