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2011-06-08
 【本報訊】「師資培育公費制度」,旨在吸引優秀學生投入教師行列,充裕偏遠或特殊地區、不足類科或國家政策需求師資。教育部為精進師資培育公費師資養成品質,以客製化服務地方政府用人需求。
 教育部秉持少量質精之公費師資培育目標,於99年3月19日修正發布「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公費生培育名額權限,建立師資培育公費生淘汰機制,明確要求公費生肄業期間應符合學業、德育操行、英語及服務義務基本要求。同時進行培育課程調整,強化實務與跨領域教學能力,提供偏遠地區穩定優質師資來源。
 自83學年度起至100學年度,教育部核定之公費生名額總計有1萬6,967名,惟因少子女化趨勢,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公費需求趨於保守,因此教育部核定之公費生名額逐年減少:如83學年度核有2,375名公費生名額,100學年度減為56名公費生名額(含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保送生31名)。
 教育部規劃具體推動策略如下:
 一、調整一般管道公費生培育方式:結合現行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及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作業機制,以及試辦教學碩士專班,以客製化服務提供地方政府即時用人需求,採三案併行:
 (一)甲案(甄選高中生):擬調整現行於7月份透過指考方式招生作法,自101學年度起增加大學甄選入學方式辦理選才。
 (二)乙案(甄選師資生):遴選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受獎學生成為公費生,100學年度已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名及國立臺中教育大學2名採本方式培育,將於今年9月份入學後,由各該學校甄選辦理。
 (三)丙案(甄選儲備教師):預定101學年度起試辦教學碩士專班,給予公費生名額,2年取得教學碩士後,分發服務。
 二、明定公費生權利及義務:
 (一)研訂公費生輔導實施計畫及服務契約書:建立完善公費生培育課程及輔導制度,要求公費生修習第2專長(如英語、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參與史懷哲計畫,增進公費生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
 (二)規範公費生最低服務年限:擬修正本辦法,規定公費生最低服務年限以在校受領公費之年數為準,且不得低於3年。
 教育部除前述要求公費師資培育品質精進外,持續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年度公費生名額提報作業,踴躍提報公費生名額,並督導師資培育大學邀請提供公費生名額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與研修公費生輔導計畫,建立合作輔導機制,全面提升公費生培育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