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吳軾子先生於馬祖資訊網中對連江縣大梅石創生共享家計畫的報導,特此發表聲明如下:
1、根據契約規定,承租方在點交後30日內已繳交第1年的租金,一切依法依規辦理,並不存在拖延繳款的情形。
2、依契約裝修期時間範圍為自113年2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並非所指需於6個月內正式營業。
3、廠商已於114年開始試營運並按照契約要求繳交當年度租金,至今並未發生逾期情況。
4、本案爰用採購法精神公開徵求營運廠商並召開評選會議,非常感謝吳先生團隊亦投入參與競爭行列,是日會議本處全程錄音存證,對於非屬事實言論,本處不排除透過法律途徑以正視聽。
連江縣大梅石創生共享家計畫聲明 文:連江縣政府文化處
- 2025-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