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遺產繼承權之行使 國稅局:應於得知日起二個月內

  • 2001-09-18
【本報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 ,當一個家庭遭遇到有成員往生時,關於其所遺留財產 的分配,有時會預留給特定繼承人,隨同就會發生其他 有繼承權利的人是否要拋棄繼承的問題。此時要注意的 ,除了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此項拋棄繼承 權的行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 法院提出之外,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對於遺產稅款的影響,也有要加以瞭解的地方。 馬祖服務處同時表示,按稅捐機關在核算遺產稅時, 對於已辦理拋棄繼承權的人,是不准連lash;列報扣除額的。 所以如果一件遺產稅案,丈夫死亡後,合法繼承人有太 太及三名子女,倘若太太及其中兩名子女向法院辦理拋 棄繼承,則就這件遺產稅而言,本來配偶的扣除額是四 百萬元,卑親屬繼承人原則上每人扣除額是四十萬元, 這部分扣除額總數本來共有五百二十萬。可是卻因為太 太及兩名子女行使了拋棄繼承權,致使這件遺產稅部分 扣除額僅剩下四十萬元,如果因此導致多繳為數不少的 遺產稅,可說是相當可惜。 馬祖服務處強調,其實,只要繼承人之間並無糾紛, 可以透過繼承人簽訂「遺產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