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
,當一個家庭遭遇到有成員往生時,關於其所遺留財產
的分配,有時會預留給特定繼承人,隨同就會發生其他
有繼承權利的人是否要拋棄繼承的問題。此時要注意的
,除了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此項拋棄繼承
權的行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
法院提出之外,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對於遺產稅款的影響,也有要加以瞭解的地方。
馬祖服務處同時表示,按稅捐機關在核算遺產稅時,
對於已辦理拋棄繼承權的人,是不准連lash;列報扣除額的。
所以如果一件遺產稅案,丈夫死亡後,合法繼承人有太
太及三名子女,倘若太太及其中兩名子女向法院辦理拋
棄繼承,則就這件遺產稅而言,本來配偶的扣除額是四
百萬元,卑親屬繼承人原則上每人扣除額是四十萬元,
這部分扣除額總數本來共有五百二十萬。可是卻因為太
太及兩名子女行使了拋棄繼承權,致使這件遺產稅部分
扣除額僅剩下四十萬元,如果因此導致多繳為數不少的
遺產稅,可說是相當可惜。
馬祖服務處強調,其實,只要繼承人之間並無糾紛,
可以透過繼承人簽訂「遺產分
拋棄遺產繼承權之行使 國稅局:應於得知日起二個月內
- 200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