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強化山坡地管理、落實水土保持措施,連江縣政府訂定《山坡地使用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作為處理違規案件之依循準則,藉以提升裁罰標準一致性,確保執法公平性,並降低爭議發生。
縣府本次訂定裁罰基準,主要依據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針對未依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未經核准擅自開發等違規行為,建立明確裁罰標準。原則上所有案件均依統一基準裁處,惟若個案情節特殊,得於法定罰鍰範圍內酌予加重或減輕,並於裁處書中敘明理由。
在裁罰方面,依違規面積及違規次數區分不同罰鍰級距。違規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下者,首次裁罰新臺幣6萬元,最高可達20萬元;面積1001至5000平方公尺者,罰鍰自8萬元起,最高25萬元;面積超過5000平方公尺者,則自10萬元起,最高可達30萬元。違規次數愈多,裁罰金額亦隨之提高。
除罰鍰外,縣府亦將責令違規人限期改善。對於違規設置之工作物,得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拆除或清除,若逾期未辦理,將移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完成拆除後,仍須依規定辦理水土保持處理及後續維護,以確保環境安全與土地永續利用。
縣府強調,山坡地開發應依法申請並落實水土保持措施,呼籲民眾及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未來亦將持續加強稽查與宣導,維護山林資源及公共安全,打造永續宜居環境。
縣府訂定山坡地使用違反水保法裁罰基準
- 2026-04-21
為強化山坡地管理、落實水土保持措施,連江縣政府訂定《山坡地使用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圖:本報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