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縣府建設局日前稽查地區商品標示,發現仍有部分商品不符商品標示法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鍰,建設局近期邀請相關業者舉行說明會宣導。
建設局工商課表示,因應季節與月份持續到各商家稽查,發現仍有部分商品的標示不合規定,也不符合馬祖觀光立縣的服務精神。工商課指出,觀光客來馬祖希望能買到成分透明且來源清楚的商品,馬祖鄉親還要持續努力。
疑似觸法的項目主要是對應商品標示法第9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前,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及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依產品類別不同,如食品、服飾與皮鞋等都有不同的標示基準,卻都是以商品標示法為大前提。
其他重要規定說明如后:
商品標示法第6條: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12條: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第13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進行抽查,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供貨商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所屬人員為前項抽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第14條: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6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第15條: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違反第7條第1項規定為標示。
二、未依第8條第1項規定加中文標示或說明書。
三、未依第9條規定標示。
四、未依第10條規定標示。
五、違反依第11條規定公告之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
第16條:販賣業者違反第12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拒不遵行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販賣時為止。
第17條:販賣業者違反第13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不提供供貨商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商品標示不符規定 建設局: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 201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