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函覆曹以標「軍方還地於民建言書」

  • 2008-07-17
 【本報訊】議員曹以標在馬英九來馬國防視察時,當面向總統遞交「軍方還地於民建言書」,本月十日獲得國防部發函回應。
 軍方還地於民建言書全文如下:
 馬總統英九 閣下:
 土地!土地!我們的父母還有幾個十年等?
 馬祖地區民眾所有之土地,民國三十八年前大多係祖先所遺留,除作為耕種地瓜以養家活口外,亦有作為「柴場」使用,以供應全家一年四季所需之燃料,但于國軍進駐,實施戰地政務及戒嚴期間,一切以軍事為先,佔領民地及民房,作為道路、營房、軍事陣地等設施,除未支付任何補償外,並列為軍事重地,同時播種樹種於未作為道路、營房、軍事陣地等設施之土地上,以掩蔽軍事陣地目標之暴露,禁止民眾通行,那時民眾無法繼續耕種及割草使用,時至戰地政務終止,地政事務所成立,同時間縣府大力宣導民眾辦理土地登記,民眾方有機會提出申請,無奈八十餘年提出申請至今民國九十七年,期間長達十餘年,卻因不符「時效取得」耕種事實及現況為軍區涵蓋範圍及與安輔條例適用期間不符等因素而遭駁回。
 地區自辦理土地登記至今十餘載,民眾未感受到當地政府之德政,反而怨聲載道,探求原因,肇因於當地政府未在實施戰地政務之初即辦理土地登記,斯時每筆土地均在使用且界線分明,惟因政府當時應作為而不作為,才造成今日之諸多問題,因此今日雖然大多土地有使用中斷之情形,但主要原因仍可歸責於當地政府,今日政府之政策在於還地於民,因此土地之登記,應從寬認定才是,而非從嚴,亦非僅以「時效取得」勘察目前使用狀況認定,實應探求土地真正之主人,然該條例實施之時,當時政府並未宣導民眾要重新提出申請,至大多民眾總認為即已送件,同筆土地應無須再次提出,因此,在提出申請時間上有所誤差,但至少是在安輔條例廢止之前提出,此類案件應予以適用讓條例規定。
 地區民眾生性善良,從我們父祖輩至五十年代出生的孩子們,生活在國共對立的年代裡,在戰地政務體制教育下,每位民眾都有高昂的愛國情操,為了苦難的國家犧牲、奉獻,為了保護寶島台灣,擋了一輩子子彈,擋了一輩子砲灰,無怨無悔守護著這塊孤島,最後我們的土地沒有被我們的敵人共匪佔領,但卻被我們的國軍、我們的政府佔領,叫民眾情何以堪,又如何對得起我們的祖先。
 土地是先人蓽路藍縷、披荊斬棘、戮力墾荒而來,我們除了感恩之外,更有責任要守護祖先遺留的土地,現今國軍裁軍後營區閒置,盼馬總統主政者放寬法令解釋,協助連江縣政府還地於民政策。
     代表人連江縣議員 曹以標
 國防部 書函
 受文者:曹以標君
 主旨:函覆台端向總統馬英九先生陳情軍方還地於民建言書案,請查照。
 說明:
 一、 奉交下台端97年6月19日向總統馬英九先生陳情軍方還地於民建言書案辦理。
 二、 查連江縣政府自83年起,依「金馬安輔條例」及土地法等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作業,茲將本部辦理土地登記之處理原則摘列如下:
 (一)無使用需求之空(閒)置營區:為免與民爭地,減少軍民糾紛,軍方不提出異議,依土地總登記委員會審議結果辦理,如經審議登記為民人所有,則辦理發還。
 (二)正常使用之營區:如人民申請登記,軍方蒐整歷年使用證明文件,提出異議,如經土地總登記委員會審議仍為民人所有,則協調民人同意軍方辦理承租(購),俾利合法使用。
 三、 本部馬祖地區現列管使用土地面積為746.62公頃,其中使用民地部份面積11.74公頃,有關民地後續處理,已積極與民展開協商,處理作法如下:
 (一)有運用計畫部份:依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情形,於適當年度編列預算辦理徵收或價購,短期內無法徵收、價購獲得之土地,先行辦理租、借手續。
 (二) 無運用計畫部份:辦理土地發還所有權人,並依土地法及民法相關規定,給付五年使用補償費。
 (三) 尚正檢討部份:刻由馬祖防衛指揮部配合「精進案國軍兵力駐地總檢討」辦理中,俟完成檢討後,即按上述兩項作法賡續辦理。
 四、 至於案內建請從寬認定申請程序乙節,事涉法律研修解釋,應由內政部主政檢討,本部則依後續處理情形配合辦理,以落實依法行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