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從商標法及馬祖酒廠經營角度論「八八坑道」品牌歸屬問題(下)/文/連江縣政府

  • 2004-01-07
 (續昨)對於論者提到所謂「八八坑道為馬祖酒廠專屬的藏酒地標,馬祖酒廠得名正言順申請商標,....馬祖酒廠根本有申請八八坑道商標權的優先權云云.....。」事實上,對於那些情形不得申請註冊為商標圖樣,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共列有十四款原因,其中包括: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旗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之商標或標章者,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等等原因。因此,世華以「八八坑道」為名申請註冊之前,任何廠商只要沒有商標法第三十七條所列舉之情形,都可以獲得申請許可,馬祖酒廠當然也「名正言順」可以。正如同馬祖酒廠也可以將「北海坑道」申請為註冊商標一般,其關鍵並不在商標本身,而在如何讓消費者接受該商標成為品牌象徵,並在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審查程序請參考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至五十一條規定) 至於馬祖酒廠對「八八坑道」是否有「優先權」問題。經查商標法第四條關於「優先權」的規定,其內容為:「申請人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保護商標條約、協定或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於首次申請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此一關於「優先權」規定係規範他國與我國簽訂有相互商標條約或協定時,對於他國向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時,得給予註冊優先權之情形。除此情形之外,商標法並無任何其他有關優先權之規定。馬祖酒廠對「八八坑道」有優先權一說,在商標法上似亦難有所據。 事實上,對於「八八坑道」品牌歸屬問題,第八十九期的「馬祖通訊」曾有深入且精闢的分析,本文除了法律面部分另有探討以外,其他內容多與之雷同。其實,對於論者針對馬祖酒廠及「八八坑道」品牌歸屬權的關切,本府並無任何反駁或不予認同的意思,相反的,只要任何有利於酒廠發展或有助於地方財政收入的建言,本府都樂於採納並做為施政參考,也相信所有言論都是為了酒廠的生存與發展而為之。 基於同樣的出發點,本府再次強調,請相信我們的專業及客觀評估,站在馬祖酒廠的立場,品牌之爭並非當前的重點,提高產量,結合專業行銷及運用市場既有的通路規模,為馬酒銷售再創高峰,是當前最妥適、也是唯一的考量與抉擇。以金門酒廠為例,九十年度起「金酒」改與「德記洋行」簽訂銷售合約,其結果如何?識者皆知。因此,不論「自創品牌」或要求移轉既有的「八八坑道」品牌,如果欠缺行銷管道與專業能力,「品牌」徒然只是「名稱」而已,並不因此能產生任何附加價值。 至於論者質疑「八八坑道」酒品種類日趨多元及「去馬祖化」一事,據本府瞭解,其原因除了目前馬祖酒廠生產線不及供應市場需求,導致世華必須另尋「酒源」以外,開發多元產品種類及包裝,也是該公司為因應當前消費者喜新求變的心態所推出的行銷策略。對於世華是否刻意要將「八八坑道」「去馬祖化」,本府深信,在經過這段「磨合」期之後,雙方必定會在「互信」的基礎上加強合作關係並解決此一問題。其實,正如同「阿里山在台灣」一般,不論如何去馬祖化,「八八坑道在馬祖」,是任何人所不能否認的事實。 最後,再次感謝論者的關切,為酒廠生存、為員工生計、為地方財政著想,讓「八八坑道」品牌歸屬議題,止於智者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