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前)建築業服務領域開放。在自貿試驗區內,允許符合條件的台資獨資建築業企業承接福建省內建築工程專案,不受項目雙方投資比例限制。允許取得大陸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臺灣專業人士作為合夥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並提供相應服務。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其在臺灣和大陸的業績可共同作為個人業績評定依據,但在臺灣完成的業績規模標準應符合大陸建設專案規模劃分標準。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設立的獨資建築業企業承攬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合營方投資比例限制。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獨資物業服務企業,在申請大陸企業資質時,可將在臺灣和大陸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共同作為評定依據。
產品認證服務領域開放。在強制性產品認證領域,允許經臺灣主管機關確認並經臺灣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大陸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臺灣檢測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與大陸指定機構開展合作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任務,檢測範圍限於兩岸主管機關達成一致的產品,產品範圍涉及製造商為臺灣當地合法註冊企業且產品在臺灣設計定型、在自貿試驗區內加工或生產的產品。允許經臺灣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臺灣檢測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分支機搆,並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承擔認證服務的範圍包括食品類別和其他自願性產品認證領域。在自願性產品認證領域,允許經臺灣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臺灣檢測機構與大陸認證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作,對臺灣本地或在自貿試驗區內生產或加工的產品進行檢測。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臺灣和大陸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時間,可共同作為其在自貿試驗區內申請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評定依據。
工程技術服務領域開放。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臺灣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並將其作為本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在資質審查時不考核其專業技術職稱條件,只考核其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臺灣的註冊資格、工程設計業績及信譽。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檔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可以聘用臺灣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企業經理,但須具有相應的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可以聘用臺灣建築業專業人員作為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但須滿足相應的技術職稱要求。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設立的建築業企業申報資質應按大陸有關規定辦理,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可依規定在大陸參加工程投標。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築業企業中,出任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且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檔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3個月的限制。允許臺灣建築、規劃等服務機構執業人員,持臺灣相關機構頒發的證書,經批准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業務。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大陸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臺灣專業人士在自貿試驗區內執業,不受在臺灣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大陸有關規定作為福建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專業技術服務領域開放。允許臺灣會計師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符合《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的仲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臺灣會計師應取得大陸會計從業資格,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大陸會計師以上(含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允許取得大陸註冊會計師資格的臺灣專業人士擔任自貿試驗區內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具體辦法由福建省制定,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允許符合規定的持臺灣方面身份證明檔的自然人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在證書許可範圍內開展業務。允許臺灣地區其他醫療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港澳相關醫療專業人員按照大陸執業管理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從事醫療相關活動。允許取得臺灣藥劑師執照的持臺灣方面身份證明檔的自然人在取得大陸《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後,按照大陸《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文件規定辦理註冊並執業。
上述各領域開放措施在框架協議下實施,並且只適用於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企業。
9、推動對台貨物貿易自由。積極創新監管模式,提高貿易便利化水準。建立閩台通關合作機制,開展貨物通關、貿易統計、原產地證書核查、「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檢驗檢測認證等方面合作,逐步實現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完善自貿試驗區對台小額貿易管理方式。支援自貿試驗區發展兩岸電子商務,允許符合條件的台商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線上資料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僅限於經營類電子商務),申請可參照大陸企業同等條件。檢驗檢疫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入境快件採取便利措施。除國家禁止、限制進口的商品,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大宗散裝商品外,簡化自貿試驗區內進口原產於臺灣商品有關手續。對臺灣地區輸往自貿試驗區的農產品、水產品、食品和花卉苗木等產品試行快速檢驗檢疫模式。進一步優化從臺灣進口部分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中藥材的審評審批程式。改革和加強原產地證簽證管理,便利證書申領,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10、促進兩岸往來更加便利。推動人員往來便利化,在自貿試驗區實施更加便利的臺灣居民入出境政策。對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就業的臺灣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專家和技術人員,在專案申報、入出境等方面給予便利。為自貿試驗區內台資企業外籍員工辦理就業許可手續提供便利,放寬簽證、居留許可有效期限。對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外籍員工,提供入境、過境、停居留便利。自貿試驗區內一般性赴台文化團組審批權下放給福建省。加快落實臺灣車輛在自貿試驗區與臺灣之間便利進出境政策,推動實施兩岸機動車輛互通和駕駛證互認,簡化臨時入境車輛牌照手續。推動廈門—金門和馬尾—馬祖遊艇、帆船出入境簡化手續。
11、擴大金融對外開放。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帳戶管理體系。完善人民幣涉外帳戶管理模式,簡化人民幣涉外帳戶分類,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自貿試驗區內試行資本專案限額內可兌換,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在限額內自主開展直接投資、並購、債務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深化外匯管理改革,將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可意願結匯,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提高投融資便利化水準,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建立健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銀行從境外借入本外幣資金,企業借入的外幣資金可結匯使用。探索建立境外融資與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支持企業開展國際商業貸款等各類境外融資活動。放寬自貿試驗區內法人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和外幣債券的審批和規模限制,所籌資金可根據需要調回自貿試驗區內使用。支持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單獨領取牌照的專業金融託管服務機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和支付機構、託管機構與境外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跨境支付合作。構建跨境個人投資者保護制度,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強化風險防控,實施主體監管,建立合規評價體系,以大資料為依託開展事中事後管理。(未完待續)
專題報導/大陸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之3
- 2015-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