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宋幸儒報導】莒光鄉民代表會第十二屆第六次臨時會,5日審議通過連江縣莒光鄉幼兒養育補助金發放實施要點草案,於簽請鄉長核可後發布施行。
莒光鄉民代表會第十二屆第六次臨時會,5日審議通過連江縣莒光鄉幼兒養育補助金發放實施要點草案,內容如下:
一、連江縣莒光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留鄉育兒並減輕家庭幼兒扶養、教育之負擔,落實社會福利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設籍本鄉並就讀本鄉公共托育中心或幼兒園滿三個月之幼兒且幼兒之父或母其中一方設籍本鄉並現居者,取得具領資格。
三、經本所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計算補助至受補助幼兒就讀國民小學止;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追溯申請日當月前之補助。
四、每位幼兒補助金額為每月補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本補助以每季(三、六、九及十二月)為撥款原則(依實際核定月份起算補助金額,每季最高補助肆仟伍佰元);惟於當年度就讀國民小學者於六月一次性發給六月至八月補助,共肆仟伍佰元整。
五、符合規定之幼兒,申請人為其父或母(以監護權為主)或法定監護人,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所申辦本項補助: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含其配偶)及子女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需詳細記事)。
(三)申請人指定一方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四)最近一期本鄉公共托育中心或幼兒園學費繳費證明。
前項申請,以申請人向本所提出應備文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申請文件不全者,本所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應備文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六、經審查符合本要點資格者,補助款項由本所撥入幼兒或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擇一方指定金融機構帳戶內;由父母雙方或法定監護人自行協議具領人,未來如有糾紛,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七、受領補助款人如有下列情形,將不予補助:
(一)倘因戶籍(幼兒或幼兒父母)異動(遷出本鄉、死亡)下月起,本所即停止撥付,異動情形,一旦事實之發生,申請人請於三個月內通知本所。
(二)幼兒自本鄉公共托育中心或幼兒園轉出下月起,本所即停止撥付,一旦事實之發生,請鄉公共托育中心或幼兒園於一週內通知本所。
如有不符合資格或受領取人有溢領之情形應返還補助款。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視本所財源及事實需要適時調整之。
九、本要點簽請鄉長核可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莒光鄉代會通過幼兒養育補助金發放實施要點 每名幼兒每月可獲1,500元補助
- 2025-08-06

莒光鄉民代表會第十二屆第六次臨時會,5日審議通過連江縣莒光鄉幼兒養育補助金發放實施要點草案,於簽請鄉長核可後發布施行。(圖/文:宋幸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