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船舶法 強化高齡船舶管理

  • 2018-03-17
 【本報訊】為降低人為因素造成海難的風險並強化高齡船舶的管理,行政院會通過《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立法院修正通過後,船齡超過20年的高齡船舶檢查週期減半,並進行船體、水密等高強度檢查;國內航線裝載危險品或大量散裝化學品或液化氣體貨物之船舶若未取得國際公約證書將禁航並處以罰鍰;另外,修法也增定已停航且超過5年未檢查者,註銷其船籍。
 交通部航港局長謝謂君表示,修法是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的「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及其他船舶安全管理相關國際公約訂定,為降低人為因素造成海難的風險,並強化高齡船舶的管理,交通部藉由管理流程標準化及內部稽核、定期評鑑等機制,建立國內航線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的管理制度。
 謝謂君並說,修法也針對船齡超過20年的高齡船舶,新增加強該等船舶檢查頻次及強度的規定,由目前每5年要做全船的一次特別檢查,改成國內線每2年、國際線約3年做一次特別檢查,並就已停航且超過5年未檢查者,註銷其船籍,以保障航行安全及維護海洋環境。
 交通部表示,為提升其安全意識及品管能力,並降低人為因素風險,藉標準流程制定,搭配稽核與評鑑機制,推動總噸位100以上、乘客定額超過150人的客船,及總噸位500以上貨船取得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評鑑合格證書,違者將禁止航行,並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指出,針對船齡超過20年的高齡船舶,為降低意外與污染的風險,將船舶檢查週期減半並進行船體、水密、艙間及推進系統等設備的高強度檢查,以督促航商加強管理,另要求國內航線裝載危險品或大量散裝化學品或液化氣體貨物之船舶,應比照國際航線取得相關國際公約證書,以強化航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並處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