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所有人的門口與門檻

  • 2012-04-03
 在縣府團隊兩年持續不斷奔走與努力,期間數度專程拜會中央各相關部會尋求支持,終於在2月9日的內政部馬祖土地第4次專案會議,做成「視為所有人」之釋示,是近年來馬祖土地問題最大的突破。而接下來相關單位將在「視為所有人」架構下,進行處理原則之研訂,處理原則之寬嚴,將決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釋示之大門入口與門檻限制,關係極為重大。
 在完成第9條之釋示後,連江縣土地問題專案小組隨即於3月30日召開第3次會議,就「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原則」草案逐條進行審議,會中召集人縣長楊綏生表示,有關處理原則縣府是採最寬的角度來研議。楊縣長的立場,展現了縣府團隊對於土地問題的善意與用心,接下來縣府團隊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完成處理原則的認定標準,在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才能真正落實第9條之釋示。
 土地登記制度為不動產物權之公示行政行為,是國家依照法定程序,將轄境內已辦竣測量之公私土地或建物改良物之標示、權利關係及其異動情形,登載於地政機關之登記簿冊。我國土地登記制度擷取德國權利登記制與澳洲托崙斯登記制之特點,土地權利的得喪變更,須以登記為必要條件。亦即非經登記,其土地權利之變動,不生效力。學者多認為,我國登記係採實質審查主義,不同於法國制採形式審查,我國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案件,應該就登記事項及檢附文件之真實性進行審查,如有瑕疵,申請人若未於期限內補正,則不予登記。
 因此民眾需注意的是,雖然根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地政機關對視為所有人之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勿須審查其自得請求登記之日起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但民眾並非可直接完成登記,民眾仍須舉證在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因此屆時依處理原則進行之實質審查,一方面決定於標準之寬嚴,另一方面則決定於民眾之舉證。民眾除了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還應提供正確且完整佐證之義務,以協助地政機關審查所檢附之相關佐證,做成准否登記之行政處分。
 處理原則認定之標準,門檻不宜訂得太高,如果門檻訂得太高,則雖然把大門打開,但民眾還是跨不進去;但標準也不宜訂得太低,訂得太低寬鬆,則「老鼠」會趁機跳入,偷吃竊食公共利益。期望縣府團隊研訂之處理原則,能讓真正土地所有權人,拿回祖先的土地,同時亦能堵絕有心人士,確保社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