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反應目前約用人員在加班與補休制度上的實際困境。
依規定,約用人員的加班補休不能跨年度使用。但實際工作狀況是,下半年尤其接近年底時,往往才是業務最繁忙的時候,卻又必須在31日前把所有加班時數補休完畢。在受限於預算的情況下,這樣的規定不僅造成壓力,也與實際工作需求嚴重不符。
更令人困擾的是,即便已申請補休,仍常被要求進辦公室處理業務,或臨時接手因某些原因延宕處理的急件與交辦,導致補休名存實亡。若補休期間仍需持續處理公務,那麼加班補休制度的意義究竟何在?
很明顯約用人員加班與補休制度在實務執行上,已嚴重侵蝕休假權益,並造成長期超時工作卻無法獲得合理補償之不公平現象。
希望未來縣府能正視約用人員在制度與實務之間所承受的落差。
人事處 發表於 2025-12-30 10:09
親愛的縣民朋友您好:
ㄧ、重申依據《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2條之1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第1項規定,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加班補休期限原則由勞雇雙方協商,惟補休最終期限應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如曆年制補休期限末日為12月31日,學年制則為7月31日),上開規定係屬勞基法的強制性規範,沒有例外。
二、另有關若加班補休期限屆滿前未休畢,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第2項規定,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加班費,若遇到雇主未依上述規定給付加班費及於補休期間仍被要求進辦公室處理業務等情形,使您勞動權益受損,可逕向本府民政社會處提出申訴或諮詢,本府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電話:0836-22381(民政社會處 勞動行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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