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標示不明發生事故 求償有門

  • 2005-12-16
 【本報訊】地區民眾常因為道路施工標示不明,加上夜間視線不佳及車少速度較快,而發生摔傷等意外,但常常因證據不足而求償無門,只能自認倒楣;縣府政風室表示,民眾的法律常識尚屬不足,不知道舉證的重要性,提醒民眾不論是車禍或是因故摔傷,一定要先保留案發現場,並儘速請警察前往處理及蒐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政風室指出,一般民眾常發生的案例,就是有施工單位開挖道路,卻未設置有明確的警示標誌,白天還好,夜間常常發生摔傷意外,雖然可能傷害並不大,但民眾常常是自認倒楣,但這種消極的態度,也多少讓工程單位越來越不注重強化防護警示措施,受害的還是用路的民眾。
 以施工造成意外傷害此例,民眾可提起的訴訟有二,一為刑事部分,另一為民事部分:
 刑事部分:因過失造成之傷害,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的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為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民眾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在六個月內到警察局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或委任律師向地方法院提起自訴。至於應準備的資料至少應有診斷證明書、交通事故現場圖,也要去醫療院所驗傷或就診,證明受有傷害。另外,當時一定要報警,由警察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或相片;至於車輛毀損部分,因為刑法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所以該部分沒有刑事責任。
 民事部分:民眾可以向地方法院請求賠償因身體受傷所受的損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包括減少勞動能力(如不能工作的損失)、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如醫藥費)的損失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等。而車輛毀損部分,民眾亦可請求對方給付修車的費用或因物毀損所減少的價額。應準備的資料為:發生車禍的證據、診斷證明書、醫療費收據、修車的收據及有關身分、地位、收入等用以衡量精神慰撫金數額之資料。一定要去報警及就醫,以提出發生車禍的相關事證及受傷暨因受傷支出費用的收據,加上最好有人證,讓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
 政風室提醒民眾,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有明文規定。又現行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職司審判的法官原則上不負調查證據之責,而由訴訟之當事人提出證據來證明所述為實在。但是法諺有云:「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舉證攸關訴訟之勝敗,證據的蒐集及保存應該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