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縣116年期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為104萬6,700元。
依據:依據連江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7目。
公告事項:
一、房屋稅單一自住之定義:所有人或使用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合計「僅持有一間房屋」,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全國合計只有1間房屋。
二、符合此標準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請於116年3月22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116年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本轄符合單一自住房屋之戶數總計為306戶,依財政部公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規定,取其前0.3%排除適用,無法適用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1%,本縣此案為0.9件(306×0.3%)未達1戶不計入戶數,因此公告金額取306戶中第一戶為公告金額,金額為104萬6,700元,116年度超過此金額戶數為零件,惟117年以當年本轄實際單一自住房屋之戶數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