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利益衝突要迴避 廉能政治能促進

  • 2025-06-23

 公職人員在執行職權時,因具有一定影響力,其作為或不作為,都可能會直接或間接牽涉本人或關係人利益,因此地區公職人員在面對利益衝突情形時,應該要依法適當迴避,以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確保島嶼廉能政治。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民國89年施行以來,是我國防制不當影響公務中立性,並提升政府廉能的重要法規,近日縣府特別舉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研習課程,藉以強化本縣機關同仁及民間團體對利衝法的認識。

 馬祖面積小,人際網絡密切,和台灣其他縣市相比較,業務上更容易遇到自己的親戚,但地方小、人際網絡密切,並非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阻卻違法事由,正由於馬祖地方小,更應該要落實利益衝突迴避,以避免瓜田李下、落人口實的情形,同時也減少相關弊端發生的機會。

 馬祖人四鄉五島親戚多,提醒地區公職人員,舉才要避二等親,不能不避親。利衝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在進用遴選、職務調動時,是屬於利衝法第4條規定的非財產上利益,地區公職人員在面對這些情況時,要注意紅線,如果內舉不避親,將可能違法遭罰。

 對馬祖公職人員而言,利衝法在馬祖的常見雷區是交易行為,由於地方小,公職人員的配偶、共同生活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可能會在島上開設餐廳、商店、民宿等,根據利衝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地方機關為辦理業務或活動所需,可能會向公職人員的配偶、二等親所開設之餐廳、商店進行交易,而違反利衝法相關規定。特別是機關如進行未超過15萬元的小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承辦人可能會疏漏未注意廠商是否為關係人而違法。但利衝法也有但書規定,每筆不超過 新臺幣1萬元,且同一年度同一交易對象合計不 逾10萬元,即符合例外規定,但在符合例外規定情況下,公職人員在公文簽辦過程中,仍應自行迴避,並填寫「自行迴避通知單」,由其職務代理人就其迴避部分代為核定。

 大部分馬祖公務人員都是兢兢業業、奉公守法,但對於利衝法相關規定仍應要有一定認識與瞭解,以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違法。期望地區公職人員隨時注意利益衝突迴避 ,維護馬祖公共資源、公共利益配置的透明度與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