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經查本港區(青帆港)內堆放機具車輛等物品,請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搬移,逾期視為廢棄物,由本處逕行委託清除,俾維護環境整潔,特此公告。
依據:依據商港法第37條、商港法第38條、商港法第69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點堆置物經本處勘查認定違反環境整潔及嚴重影響人車動線。
二、請上開堆置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搬移,公告屆滿仍未搬移將視為廢棄物清除。
三、公告期限:114年5月20日起至114年6月2日止。
青帆港內堆放機具車輛等物品,限期自行清除公告
-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