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財稅局公告本縣114年房屋稅開徵

  • 2025-04-1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連財稅稽字第1140003010A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114年房屋稅開徵日期、繳納地點及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徵收期間為一個月,請如期繳納。



  二、課稅期間: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或代繳人:本年期房屋稅以114年2月28日當天房屋稅籍資料核定之所有人、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典權人(設有典權)、現住人、使用人、管理人及受託人(設有信託)為納稅義務人,繳納全年度房屋稅。



  四、房屋稅之稅率:



      (一)住家用房屋:



         1、自住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為103萬8800元以下(全國單一自住標準)者,為其房屋現值1%。(註:所謂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外,其房屋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含)以下。)



         2、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詳見房屋稅差別稅率基準表):



            (1)自住住家用房屋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本縣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在四戶以下者,每戶為其房屋現值1.5%;五戶以上者,每戶為其房屋現值2%。



            (2)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一年以下者,每戶為其房屋現值2%;超過一年,二年以下者,每戶為其房屋現值2.4%。



            (3)其他住家用房屋,屬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超過二年,四年以下者,每戶為其房屋現值2.8%;超過四年者,每戶為其房屋現值3.2%。



            (4)依前項(3)以外其他住家用房屋,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在四戶以下者,每戶為其房屋現值2%;五戶以上者,每戶為其房屋現2.5%。



            (5)前述(1)至(4)項房屋,符合「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者,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採單一稅率,(2)者,為其房屋現值1.5%,(3)至(5)者,為其房屋現值2%。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3%;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5%。



         1、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2、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課徵。



      (三)房屋標準價格三年評定1次,由本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



      (四)房屋稅應納稅額核算公式:房屋課稅現值x稅率=本年度應納房屋稅額。



      (五)114年連江縣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要件:



         1、連江縣之房屋現值在新臺幣(下同)10 萬8仟元以下。



         2、自然人持有限全國 3 戶。



         3、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不適用。



  五、申報義務:下列事項應由納稅義務人向本局申報。



      (一)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房屋稅開徵 40 日(114年期該日為 114 年3月 22 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 24 日,下稱 114 年 3 月24 日)以前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開始適用;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二)私有房屋符合減免規定者,應於114年 3 月 24 日以前申報,逾期申報者,自次期開始適用。



      (三)房屋新建、增建、改建完成,納稅義務人應於完成之日起 30 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114年 3 月 1 日起至114年 6 月 30 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



      (四)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納稅義務人應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查證屬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113年 7 月 1 日起至114 年 2 月 28 日止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114年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六、繳納方式:開徵期間於南竿鄉、北竿鄉、東引鄉、由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逕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稅額3萬元以下者)。莒光鄉由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除依前項繳納方式較納外亦可向當地郵局以劃撥方式繳納(其他地區郵局除外)。納稅義務人可使用信用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納,也可透過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或利用行動支付APP掃描,QR-Code線上繳稅;亦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七、納稅義務人如因居住外縣市或地址變更或其它原因致未能收到繳款書,請即向本局申請補發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滞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0%,逾期30日後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