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移除白沙港港區非公用物品(如附照片),請於114年2月20日前完成遷移,逾期未遷移者依商港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依據商港法第37、69條規定暨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為維護本處白沙港港區還經清潔及道路通行安全,未經本處同意暫置於港區內非公用物品之所有人請於114年2月20日自行移除,未於規定期限內移除者,屆時本處將視同廢棄物並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5條規定,由本除代為清除,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另依商港法第69條規定,違反第37條第三款棄置廢棄物規定者,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以下之罰鍰。
- 如有相關疑慮,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處,聯絡電話:0836-22948#26或北竿港務室0836-55668。
公告及照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