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連江縣政府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之規定,並衡酌本縣實際執行現況之需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連企法字第0930020179號令發布,嗣經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連企法字第 0970017024號令修正公布全文計十六條。
為健全本府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將清除(運)成本列入,訂定代清除費收費等標準,爰修正連江縣政府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辦法之名稱為連江縣政府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辦法,並修正本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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