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1(聯合報報導)彰化縣邱姓教師七年前因病申請資遣,縣府認有十八年年資,可領二一四萬資遣費,但審核時意外發現邱繳費年資不符,函請檢方偵辦,查出邱涉偽造服務證;教育部撤銷邱教師資格,縣府也不給付資遣費,邱訴願遭駁,上訴台中高等行等法院,仍敗訴。
判決指出,邱姓男子以具有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資格,一九九九年獲聘為彰化縣員林國小教師,七年前,邱因病無法從事教職,申請資遣,縣府審定有十八年年資,橫跨新舊制,可領二一四萬餘元。
縣府人事處將資遣案函送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卻發現邱「繳費年資不符」,無法核發資遣費,主動函請檢方調查。
檢方查出,邱在員林國小任職前,先在連江縣、桃園縣國小任職,兩校年資合計兩年五月,與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特殊地區教師」,需具備「偏遠地區」學校任職三年的資格不符。
邱涉變造連江縣國小服務證,以取得前省府教育廳核發教師證,藉此獲得員林國小聘任,檢方二○一七年依偽造文書罪,處分邱男緩起訴。
縣府再函詢教育部,教育部查證後二○一九年認定邱資格不符,撤銷特殊地區教師資格,縣府認定邱資遣處分失去依據,撤銷處分,不給付資遣費。
邱訴願遭駁,兩年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教育部撤銷處分已逾兩年時效,且他還有他校年資,若申請證明符合任職三年規定。
法官審酌,教育部是二○一九年八月才收到彰化縣府查證結果,非從二○一七年縣府函詢教育部資格爭議時起算。另邱有無在他校任職、能否申請年資證明,不是審查範圍,縣府撤銷資遣處分合法,駁回邱訴請,仍可上訴。
彰化縣教育處表示,針對邱任職期間的薪資是否追還,經函詢教育部後,不予追討。
偽造在馬服務年資 一國小師資遣費泡湯--聯合報
- 202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