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一定可以易科罰金嗎? /文:連江地院院長王邁揚

  • 2022-03-05

去年12月在高雄發生一家三口被黃姓男子酒駕撞擊,釀成母死父重傷的不幸事故,社會輿論因此譁然,紛紛要求提高酒駕刑責,甚至一度有酒駕致死,應判處死刑的呼聲。立法院為順應民意,在事故發生後的一個月內,就即時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把單純酒駕的法定刑上限提高到有期徒刑3年,得併科罰金(不一定要併科)的上限從20萬元提高到30萬元;酒駕致死或致重傷,分別增加「得」併科200萬元及100萬元以下罰金並規定累犯加重條件從5年內再犯擴大到10年內再犯。所以說,如果只是單純酒駕,沒有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法院科刑是在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仍然要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通常情形大多是以1千元折算1天,6個月徒刑要繳交18萬元。

但是,各位還記得最近地檢署說要嚴格審查酒駕聲請易科罰金的新聞嗎?為什麼法院判決可以易科罰金了,地檢署仍然要從嚴審查?換句話說,檢察官可以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嗎?是的,法院判決是寫「如」易科罰金以多少錢折算1日,也就是說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時,依據刑法第41條第4項規定,檢察官本於職權還是要審查易科罰金的矯正效果,並考量維持法秩序等情形,決定個案適不適合易科罰金。

而在目前這種社會氛圍下,受刑人如果已經有好幾次酒駕的前科,想要再一次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繳錢不用關」,似乎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筆者在台灣服務期間曾處理過一件加油站站長第3次酒駕被判刑6個月,聲請易科罰金被檢察官拒絕的案件,最後他入獄被關了6個月,工作沒了,也提前辦退休,就是一件活生生的例子。

順帶一提,憲法法庭在2月25日做出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關於肇事駕駛人不能或拒絕吹氣酒測,警察可以強制抽血檢驗規定「違憲」的判決。而且,同條規定駕駛人拒絕酒測頂多處18萬元罰鍰。筆者認為如此一來,就產生「操作」空間,之前就發生有酒駕前科者,為避免酒測超標遭法院判處徒刑,地檢署從嚴審查一概不能易科罰金之結果,而選擇直接繳交18萬元罰鍰,拒絕酒測的案例。這樣可能導致具有相當經濟條件者,無所忌憚,只要繳得起18萬元,可以拒絕酒測,逃避刑罰的制裁,而那些把錢都花在為了保存明天的氣力,工作前、工作中隨時喝「保力達」或「維士比」的勞工,卻因再度酒駕要入獄服刑,似乎有所不公。

因此,如何把這樣的法律漏洞填補起來,避免人為操作的空間、易科罰金的准否的取捨,可使交通安全、社會秩序的維護以及個案矯正效果之間,達到平衡,都是值得我們深入探討的課題。在此預告本院於3月10、11日兩天辦理國民法官法庭活動,就是以酒駕致死案作為模擬案例,歡迎有興趣的民眾共同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