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定殺人故意 文/連江地院院長王邁揚

  • 2021-11-29

連江地院在11月11、12日兩天舉辦「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活動,受到轄區一般民眾的熱烈支持,總計有三十幾位的民眾報名參加國民法官選任,最後只有6位國民法官及2名備位國民法官雀屏中選,經過連續兩天密集開庭,審理一件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模擬案件,甚為辛苦,但在最終評議時,我們發現國民法官們就其認定事實及法律觀點侃侃而談,評決結果與真實案件的認定並無二致,就連法學素養豐厚的兩位評論員,在座談會中都要連連稱讚連江地區民眾素質之高、論理之清晰、結論之正確,是其他地區辦理相同法庭活動所罕見。 

本次模擬法庭案件的主要爭點,是被告將年邁的老父親毆打致死,檢察官起訴被告是基於「不確定」的殺人故意,被告則辯稱他只是「傷害」而已,沒想到發生老父親「死亡」之結果。這兩者主張的差別在於: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而將人打死,是成立殺人罪;若基於普通傷害的犯意卻將人打死,則構成傷害致死的「結果加重犯」。罪名有別,當然法定刑重、輕也就不同。參與模擬的國民法官,大多數也是第一次聽到「不確定殺人故意」的概念。當天在檢辯雙方相互攻防下,透過連江地檢署黃檢察長生動且口語化,並佐以PPT動畫的講解,國民法官最後都深刻明瞭所謂「不確定殺人故意」,就是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取他人性命的意思,但是他可以預見他的攻擊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而這樣死亡的結果,行為人卻不在乎,仍然做這樣的攻擊行為,這樣的情形就是「不確定殺人故意」。

論告時,讓人印象深刻的是,黃檢察長用很白話、很淺顯易懂的方式說明要如何認定被告的主觀犯意,他說人心隔肚皮,不確定殺人故意和傷害故意都是藏在被告的內心深處,法官如何才能知道被告當時心裡到底怎麼想的?他舉出最高法院的判決先例教我們可以由客觀的種種事實,例如被告使用的工具、下手的輕重、攻擊落點、攻擊持續時間、被害人致命的傷勢、傷口位置及雙方關係等蛛絲馬跡,綜合各項證據判斷出被告的主觀犯意。所以,在模擬的案件裡,我們的國民法官即便只是初次上場當法官,以往毫無審判經驗,僅憑著自己的法感與生活經驗,綜合被告與被害人是父子關係,了解被害人長年有慢性病身體狀況不佳,縱然沒有使用致命武器,但對80歲的老人「飽以老拳」長達2個小時以上,被害人頭臉胸部都受到重創等情形,認為被告可以預見被害人不堪承受而死亡,而此結果被告是不在乎的,一致判定被告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

其實,有沒有不確定故意之刑事案件,在我們生活周遭並不是特殊或罕見的犯罪類型,最近在臺中不是發生3名「富二代」因行車糾紛圍毆大學生昏迷的案件嗎?動手的一方,因為嚴重的結果發生了,永遠會說他們只有「傷害」的意思。被害人的母親則堅稱對方是「殺人未遂」,警方大事化小,有吃案的嫌疑,所以爭議重點仍然落在被告的主觀犯意究竟為何?人心隔肚皮,有誰可知,但看完本文以後,你知道如何判斷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