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宜住宅用地 縣府:朝「設定地上權」方向推動

  • 2012-05-24
 縣府昨召開合宜住宅推動會議,決議朝「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該地號土地仍需經都計變更為住宅區。(圖/文:邱竟瑋)

 縣府昨召開合宜住宅推動會議,決議朝「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該地號土地仍需經都計變更為住宅區。(圖/文:邱竟瑋)

 【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縣長楊綏生表示,仁愛村147地號合宜住宅用地,先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後續興建。昨天下午縣府邀集相關局室主管與地政事務所、消保官與法制專家會同本縣景觀總顧問一起討論,決議先朝此方向推動。此一方式和公有土地標售最大的不同,就是土地仍是公有的,只不過是房子蓋在公有地上面,地上權依法最多可存續50年,可依法申請換約,詳細的作法,財政局建議先就需求戶進行調查,具有法律專長的消保官則建議可提出相關數據,使民眾信服。
 為了讓財力有限的地區青年或弱勢族群有購買廉價住宅的機會,縣府推動合宜住宅,並選定仁愛村147地號,也就是電池山舊址規劃興建;環保局依據檢測結果,已將該場址解除列管。目前縣府所面臨的是,要將這塊公有土地出售、出租或者設定地上權?依據土地法第25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管理的公有土地,必須經過管區內的民意機關(即連江縣議會)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才可以處分或設定負擔,或進行超過10年以上的租賃。而議會開議在即,縣府決優先處理。
 昨天縣府所通過的方式,最有名的類似案例是台北京站(台北交9轉運站),由政府和建商簽約,設定地上權50年,由建商辦理後續的信託執行和出租或出售店面。連江縣景觀總顧問表示,政府可保有公有資產、價格可低於市價,且政府只需面對單一窗口,是設定地上權的優點;然而需破除「有土斯有財」的觀念,到期地上物再使用的可能性不明;且銀行信託和貸款的意願可能較低,是設定地上權的疑慮。
 縣府也評估用租賃的方式,參考介壽商場和山隴的案例,但考量租金的調整空間有限,與需符合土地法第47條的規定辦理,決先採取其他措施。現場也有與會人員認為直接用公有土地標售,民眾承購的意願較高,畢竟可以買到房子又買到土地;然而現場也指出會造成假性地價上漲的顧慮。
 縣長楊綏生作結論時認為,推動「合宜住宅」,本身的目的就是幫助弱勢,讓有需求但買不起昂貴房子的人能買得起房子;如果是買來轉手,作為房地買賣,並不符合此政策的精神。
 楊綏生指出,設定地上權,土地成本較出售為低,且符合合宜住宅推動目的,故決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推動。
 連江縣消保官陳奕誠指出,有設定地上權的工作物,也就是這起案件的合宜住宅,到了地上權期滿是可以換約的,不見得只有「中止」一條路;而地政事務所主任連素秋也說,地上權本身可以讓與,不因土地是縣有而造成影響。換言之,購買這間合宜住宅的居民,放暑假去台灣將房間租給背包客一兩個月,甚至將房間轉賣,只要在法律容許範圍內都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