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一名馬祖居民涉嫌吸食甲基安非他命遭警方查獲,連江地檢署向地方法院聲請觀察、勒戒獲准,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2個月。涉案人矢口否認犯行,全案可依法抗告。
該名涉案人是在今年3月15日為警方查獲,涉嫌吸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採集尿液送檢,由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呈陽性。連江地檢署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與第20條第一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往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獲准。 連江地方法院於7月16日公告裁判書。
涉案人供稱只喝了感冒糖漿,但檢驗單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方式驗尿,結果仍屬陽性。
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 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第一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例前二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成癮性、濫用性與對社會的危害將毒品分為四級,包括:
一、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二、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三、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有關毒品來源,警方表示,正循線追查中。
一馬祖居民涉嫌吸食甲基安非他命 遭警方查獲
- 201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