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實施將滿兩年,勞工團體昨天召開記者會表示,當初立法目的是希望保護因工作遭遇職災的勞工,但因執行單位督導不周、申請門檻過高,使這套職保法仍無法真正照顧職災勞工,呼籲政府對保護不足之處加以修法,並應降低申請補助門檻、強化對未加保勞工的照顧。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等單位今天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實施兩週年總體檢」記者會中指出,中央政府沒有負起國家代位求償的責任,地方政府也沒負起嚴懲不肖雇主的責任,導致職災率居高不下,對職災工人保護並未全面落實。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秘書長黃小陵指出,現行職保法各項補助都侷限於「非死即殘」的勞工,許多尚未認殘卻急需照顧的職災勞工無法得到保障。
對未加保的勞工,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認為,應立即開放傷病給付的申請,並廢除等級限制,黃小陵解釋,職保法規定未加保勞工發生職災,一定要死亡或第一級到第十級殘廢才能申請最低投保薪資的補助,而勞保條例中規定發生傷病後經治療一年以上,或治療終止後才能申請殘廢補助,但是治療期間不論殘廢嚴重程度與否,都是最需要花錢、照顧的時候,要等一年以上或治療終止才能申請殘廢給付,非常不合理。
黃小陵也指出,目前補助標準中規定,已加保的職災勞工符合補助標準者,最多可補助五年,未加保職災勞工,最多只能補助三年,這些都僅止於短期補助,應推動職災勞工長期年金化照顧,落實職災保護。
另外,黃小陵指出,根據職保法規定,未幫受雇勞工辦理勞保的雇主,一旦勞工發生職災殘廢或死亡,中央政府應對雇主科以相同補助金額的罰鍰,以作為代位求償。
根據勞保局統計,九十二年未加保職災勞工申請核准殘廢、死亡補助金的總人數為五十四人,核付總金額為兩千五百多萬元,依法,中央政府應向違法雇主求償兩千五百多萬元到職災保護基金,但是中央政府卻只罰了十件,因此工作傷害協會認為中央政府怠忽職守。
黃小陵還指出,根據職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於雇主違反職災勞工工作權相關保障條款,地方政府應予以罰鍰,甚至可以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但是從資料顯示,勞保局所設的專戶,並未接獲地方主管機關依法收入款項,表示九十二年度地方政府,對違法的事業單位未開出一張罰單,突顯地方政府「知法不用」。
對於中央怠忽職守的說法,勞委會勞保局解釋,目前五人以下公司仍不屬於強制加保的單位,如果勞工發生職災,勞委會依法補助後,不會強制向雇主求償,另外,有少數五人以上未加保的公司行號,在勞工發生職災後可能出現脫產、或公司經營不善,有時會有找不到足夠的財產來執行的情況。
勞團籲修改職保法 降低職災申請門檻
- 200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