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鄭大行/縣府報導
金門縣府為補助民間設立庇護工場,創造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特別訂定「金門縣政府補助民間設立庇護工場實施要點」,有意籌設工場者,縣府得給予部分經費補助、有償或無償出租服務場所等只要籌設獲得許可,將可獲得設施設備、修繕、房屋租金等補助費用。
這項要點共有十六點,要點中規定,所謂「庇護工場」係指提供一半以上工作機會供設籍金門縣年滿十五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具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以提升其職業能力之工作場所。
為了達到鼓勵目的,要點中規定,縣府得針對民間設立的庇護工場,提供下列資源,包括:部分經費補助,有償或無償出租服務場所,有償或無償提供設備,技術輔導等。
有意籌設工場者,得以單獨或結合方式設立,申請時須檢具相關文件,並研擬「營運計畫書」向縣府申請籌設許可。經縣府許可後,應於三年內,依提具之「營運計畫書」完成籌設,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也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及標準。
依據要點規定,縣府對民間籌設庇護工場的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設施設備費|依庇護工場功能補助辦公室、休閒育樂、消防設施、無障礙環境、營運機具等設施設備,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每案以補助一次為限。二、修繕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最長補助三年。三、房屋租金|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最長補助三年。四、專業人員人事費|依據人事配置比例及補助標準,最長補助三年。五、專業人員勞健保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最長補助三年。六、學員勞保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最長補助三年。七、材料費:每位學員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最長補助三年。八、行政管理費:每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最長補助三年。
縣府表示,申請籌設庇護工場時,應辦理庇護就業者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等服務,且營運項目應符合就業市場之需求及結合庇護就業者之就業發展。倘若業者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則不得重覆申請縣府之補助;已核定者,應即撤銷並追還。
為了解庇護工場經營管理之狀況,要點中規定,縣府得隨時派員前往查核,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違反法令者。二、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者。三、財務收支未取合法之憑證,或會計紀錄未完備者。四、妨礙主管機關檢查、稽核者。五、對於業務或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六、未依年度營運計畫書執行者。七、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此外,根據要點規定,民間業者的申請案,應優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庇護工場補助計畫申請經費補助,縣府則就未核定補助或補助不足部分核予獎(補)助,惟仍應符合要點額度及標準,經費不足部分,業者應以自籌方式補足。
縣府表示,目前金門地區尚無庇護工場的設立,身心障礙者的就業也特別需要各界關注,只要民間業者有意籌設,縣府將盡量提供各項協助,也盼透過各界力量的整合,為身心障礙者創造就業機會。
獎勵民間設庇護工場金門縣府訂實施要點
- 200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