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鄭大行/綜合報導
我國國民若前往大陸地區並在大陸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的護照,將因此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特別發佈新聞稿,提醒鄉親「審慎抉擇」,莫因倉促決定而影響權益。
內政部日前參加陸委會召開的第一百五十七次委員會議時,提報「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事宜」報告案。內政部指出,為解決台灣地區人民因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所衍生權利義務衝突或重疊情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內容,其中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將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依該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台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台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另依該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依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台灣地區定居。」
為辦理有關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之註銷登記及嗣後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事宜,內政部爰分別訂定「註銷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及「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並自去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而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今年二月底為止,內政部已依相關規定註銷戶籍共十人,其中八人為男性,二人為女性。十人當中,有八人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二人領用大陸護照。
陸委會表示,為避免國人在大陸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衍生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情事,特別提醒鄉親,兩岸體制不同,國人應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審慎抉擇,莫因倉卒決定而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在大陸設籍當心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陸委會提醒鄉親審慎抉擇
- 2005-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