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發布連江縣興(修)建築寺廟補助實施辦法

  • 2020-12-09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興(修)建築閩東式寺廟補助實施辦法名稱及部分條文經縣府於12月3日修正發布,修正名稱為連江縣興(修)建築寺廟補助實施辦法,修正部分條文如下:  第一條、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保存具地區建築風貌之寺廟建築物,特訂定本辦法。  第四條、為補助各鄉寺廟建築物,本府應設置評審小組,並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人員均為無給職(學者專家給予審查費及交通費),由縣長、副縣長或秘書長為召集人,並於評審小組開會時擔任主席。  1、縣長、副縣長或秘書長。  2、民政處長、工務處長。  3、縣議會代表三人。  4、地方仕紳二人。  5、寺廟所在地之鄉長。  評審小組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並須有二分之一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評審小組決議事項包括申請補助之核准與駁回、應修正事項、補助比例及補助金額之核定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五條、興(修)建寺廟,係指以石牆、木、石柱,宮殿以木、石材雕塑,廟脊造形必須為地區特色廟簷。  第六條、興(修)建寺廟補助項目及範圍。  1、寺廟主體工程其四周牆以石材砌建而成。  2、寺廟內樑柱需以木、石材為建材。  3、寺廟整體外觀必須符合閩東建築造型。  4、寺廟內殿堂必須以木、石材雕刻為主。  5、寺廟四周擋土牆必須以鋼筋混凝土結構或外表為石材砌建而成。  6、寺廟屋頂、外牆面及防排水設施採取適當之防水處理。  第七條、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寺廟建築物之興(修)建。  興(修)建者經評審通過,以總工程費百分之三十以內補助,最高金額補助新台幣六百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屋頂、外牆面、防排水設施、粉刷及零星修繕,由連江縣政府逕為核定,補助最高金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