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處:本縣新領牌照車輛,應依規定辦理免稅申請

  • 2001-03-08
 【本報訊】連江縣稅捐稽徵處為簡政便民,凡合乎新 修正牌照稅法第七條第十一款規定,在本縣新領牌照之 車輛則應依規定辦理免稅申請手續,原在本縣已領照使 用而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由本處逕行核定免稅,嗣後如 其免稅條件未有變更不必每年按期申請。  稅捐處為配合新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之規定及維 護車輛所有人(納稅義務人)之權益,連江縣稅捐稽徵 處作了以上說明。  稅捐處表示,凡合乎新修正牌照稅法第七條第十一款 規定,在本縣新領牌照之車輛則應依規定辦理免稅申請 手續,原在本縣已領照使用而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由本 處逕行核定免稅,嗣後如其免稅條件未有變更不必每年 按期申請。  稅捐處同時表示,在本年度四月份開徵使用牌照稅時 ,原在本縣領照使用而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僅計課徵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至一月十八日共十八天稅款,但總排 氣量超過一千八百CC之小客車,仍需按自用或營業用 分別課徵一年或半年稅款。若在本年度有新購車輛符合 免稅規定而已繳納全年稅款者,請持收據向稅捐稽徵處 辦理退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