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
生前未償債務,需確定其生前債務確實存在,繼承人才
可以申請將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節省遺產稅捐。如
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者,處以漏
稅額一至三倍之罰鍰,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該局說明,最近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繼承人即出示被
繼承人生前以土地設定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土地登記簿謄
本證明,要求按謄本中註記最高抵押限額七百萬元,做
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減稅,結果經查證後發現,被
繼承人已在死亡前就還清貸款,並無生前債務存在,因
此不准繼承人申報生前債務減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登記簿謄本中設定有最高
限額抵押權,並不表示就有借貸行為存在,必須被繼承
人確有生前債務之事實,繼承人才可以申請將債務自遺
產總額中扣除;如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
當方法,逃漏遺產稅者,國稅局除依繼承發生年度稅率
重行核計補徵外,並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被繼承人生前確有未償債務 繼承人可申請自遺產總額中
- 200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