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須審驗合格才能上路

  • 2001-08-14
【本報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之規 定,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檢測及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 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台灣省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產製電動輔助自行車 廠商,應依交通部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之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委託財團法 人自行車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依該部頒訂之「電動輔助 自行車型式審驗作業要點」,辦理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 審驗。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同時表示,凡產製電動自行車廠商 ,均應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及 產品登記,並於車輛出廠時繳納貨物稅。惟依據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委託財團 法人自行車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 審驗,檢驗合格,並取具交通部審驗合格證明,即可歸 類為腳踏車,不須課徵貨物稅,若未通過檢驗者,仍須 課徵貨物稅。 馬祖服務處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 一第三項之規定表示,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檢測及審驗 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又產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