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科技人士來台停留時間將放寬為最長六年(兩岸天地

  • 2001-09-06
 【中央社電】為落實經濟發展諮詢會議共識,內政部 研擬修改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連lash;可辦法 ,計畫在九月底公布實施。根據實施辦法,大陸科技人 士來台總停留期間將由三年放寬為六年,入境後經內政 部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連lash;可者,可向內政部申請換 發六年內多次旅行證。 經發會達成共識「大陸地區與海外科技人才來台,時 間放寬至五年或更長時間,同時發給不限次數及停留期 間較長的簽證,並且可申請展延」,內政部為配合這項 決議,將剛剛在八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的大陸地區專業人 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連lash;可辦法,再次修正。 內政部政務次長李逸洋強調,這項辦法修正是配合經 發會決議,由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邀請法務部等單位共 同研擬,還要通過內政部部務會報的審查,內政部最快 在月底就可公佈實施。 他說,根據辦法內容,屆時大陸科技人士來台總停留 期間由最長三年延長為六年,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免辦 理對保的保證人範圍,也擴大納入經核准的外國人投資 事業者。 新辦法也明訂,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符合下列情形即一 、服務於經濟部核准之外國人投資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