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科技人士來台停留時間將放寬為最長六年(兩岸天地

  • 2001-09-06
 【中央社電】為落實經濟發展諮詢會議共識,內政部
研擬修改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連lash;可辦法
,計畫在九月底公布實施。根據實施辦法,大陸科技人
士來台總停留期間將由三年放寬為六年,入境後經內政
部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連lash;可者,可向內政部申請換
發六年內多次旅行證。

經發會達成共識「大陸地區與海外科技人才來台,時
間放寬至五年或更長時間,同時發給不限次數及停留期
間較長的簽證,並且可申請展延」,內政部為配合這項
決議,將剛剛在八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的大陸地區專業人
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連lash;可辦法,再次修正。

內政部政務次長李逸洋強調,這項辦法修正是配合經
發會決議,由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邀請法務部等單位共
同研擬,還要通過內政部部務會報的審查,內政部最快
在月底就可公佈實施。

他說,根據辦法內容,屆時大陸科技人士來台總停留
期間由最長三年延長為六年,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免辦
理對保的保證人範圍,也擴大納入經核准的外國人投資
事業者。

新辦法也明訂,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符合下列情形即一
、服務於經濟部核准之外國人投資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