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傳銷事業參加人須依法課徵個人綜所稅

  • 2001-08-15
 【本報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 ,納稅義務人為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其個人參加人 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 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說,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所得類 別有三種。一、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 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 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 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 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 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 易盈餘之純益率百分之六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二、個人 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 分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 助費,係屬佣金收入。三、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 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分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 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其他所得。  馬祖服務處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其全 年進貨金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 核計個人營利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