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提昇東引鄉親福利,減輕長年以來交通費
用昂貴負擔,及加速東引與南、北竿兩地民間交流,進
而促使貨暢其流,調節市場供需,以達繁榮地方經濟,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東引鄉公所。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離島交通係指東引與南竿之
間交通,並以搭乘臺馬輪(合富輪)為限。
第四條:本自治條例交通費補貼對象,以在東引鄉設
籍滿三個月以上民眾為限,但軍公教或社團身分人員已
領有差旅費者,不予補貼。
第五條:本自治條例交通費補貼金額,以臺馬輪(合
富輪)往返東引與南竿現行票價全額補助為原則,票
價如有調整,其補貼金額,另行公告之。
第六條:依本自治條例補貼交通費,而有左列情事之
一者,應查證並追繳補貼款項:【一】已領有政府機關
或社團差旅費者。
【二】戶籍遷離東引鄉者。
第七條:依本自治條例補貼交通費,應於購買臺馬輪
(合富輪)往返東引-南竿船票時出示國民身分證,並
在交通補貼印領清冊中簽名或製lash;章,以利審核結報。
第八條:為期達到便民服務目的,依本自治條例執行
交通費補貼
連江縣東引鄉民眾搭乘離島客輪交通費補貼暫行自治條例
- 2002-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