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有土地迄今尚未「買回」民眾留意

  • 2006-08-14
 【本報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表示,民國卅五年前已建築並使用至今之「國有土地」,可向國有財產局金馬分處申請優惠價格讓售;民眾如有不瞭解地方,該分處歡迎隨時電話洽詢,電話(082)353898或自行上網查詢,網址:www.npbto.gov.tw;對於國有土地政策放鬆,可以讓因故未登記的原地主「買回」,縣府認為還是有爭取空間。
 國有財產局金馬分處指出,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1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
 國有土地之讓售價格,原係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訂定,參考出售時之市價方式訂定,基於補救民眾權益,對於依據國產法第五十二之二條規定申請讓售,其核定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依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至於超出部分則按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計估。
 金馬分處強調,金門、連江二縣前雖有金馬安輔條例開放土地歸還及取得所有權申請及土地總登記與補登記規定,但仍有部分民眾因不暗法令規定、逾期或不符申請要件而喪失其得所有權,故地區民眾如符合國有財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者,可於期限內向該分處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對於該項規定及辦法,民眾如有不瞭解地方,該分處歡迎隨時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