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發布,金門及馬祖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要點,修定每次入出境兌換限額為人民幣兩萬元整,旅客並可以委託旅行社或領隊代辦人民幣兌換;超過限額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
修正要點中規定,由金馬「小三通」之旅客,每次入出境兌換限額為人民幣兩萬元整,並不得以人民幣兌換外幣或以其他外幣兌換人民幣,須憑入出境許可證或護照加蓋章戳辦理,由金融機構自行決定其買入或賣出人民幣現鈔的匯率,並每日公開掛牌於其營業場所。
旅客攜帶人民幣現鈔超出限額入境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份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於出境時准予攜出;未經申報或申報不實超過部份之人民幣將由海關沒入。
由於人民幣現鈔的兌換業務僅限中央銀行許可之機關始得辦理,因此經警察、檢調機關或其他查緝機關查獲未經許可進行人民幣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者,由查緝機關將涉案之人民幣移請海關依規定沒入之。
金馬小三通旅客每次入出境限額人民幣兩萬元整
- 200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