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關於連江縣車船管理處以車輛辦理包車出租業務,是否合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經交通部函釋指出,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本縣車船處合於規定,應無疑義。
目前本縣車船處於營業區域內以車輛辦理包車,提供各機關團體或個人不限目的、不限地點與趟次租用。民間業者認為車船處包車出租業務有與民爭利之嫌,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連江縣政府特別函請交通部解釋。
交通部在函釋中指出,查「公路法」第34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汽車運輸業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 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 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另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5條「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以行駛班車辦理包車出租者,其營業範圍公路汽車客運業以其核定行駛之路線,市區公車以核定行駛之營業區域為限。」交通部表示,依據以上規定,公路及市區客運業辦理包車出租業務,已有明確規範,應無疑義。
交通局長劉德全並指出,目前地區僅有一家遊覽車業者,交通局除了將持續輔導業者之外,並透過車船處的包車出租業務,補民間業者在車輛上的不足,另外經由良性競爭,也可提升車船處與業者的服務品質,讓消費者有多元選擇,為地區觀光加分。
車船處辦理包車出租與民爭利? 交通部函釋:合於規定
- 2006-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