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勞委會宣布,從十一月一日起,雇主與外勞中途解除聘用關係,必須在三天內通報當地勞工局,勞工局應在外勞離境前,主動查明勞雇之間是否「互不相欠」,以及是否經外勞同意。如違反上述做法,雇主不得再申請遞補外勞。
這項新措施勞委會早在八月就拍版定案,但遲遲未公告施行,主要是擔心雇主不了解法令內容,反倒違反規定而喪失遞補外勞的資格。加上新制要求雇主必須通報,民眾覺得麻煩而反彈,才決定先公告並加強宣導,十一月起正式適用。該政策影響全國超過三十三萬名外勞和雇主。
勞委會審議通過《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其中重大修正為,雇主中途解除外勞聘僱契約時,必須在三天內通報當地勞工局,確認雇主無積欠外勞工資等違法情事,且外勞也同意遣返,勞工局核發證明文件,雇主才可據此申請遞補外勞。
中途解聘外勞 雇主須通報勞工局
- 200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