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建立各縣市文化據點,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執行九十六年度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地方文化館」,並公告相關計畫、作業要點等資訊;縣府文化局表示,各提案單位請於十一月二十日前檢送提案資料一式十二份至縣府初審,須具備完整中長期營運規劃(至少二年),縣府預定本月三十日前完成初審並安排現勘,彙整委員意見並修正計畫書後送文建會複審;歡迎各有關單位踴躍提案,有申請程序及提案注意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洽詢,電話(0836)22393轉301,文化推廣課。
文化局表示,文建會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地方文化館計畫,特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六年度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地方文化館計畫作業要點」;此次地方文化館計畫之目的為藉建立鄉鎮文化據點,以達成城鄉均衡發展,創造嶄新文化活力。
此次文化館甄選,原則上以利用現有及閒置之公共空間為主,著重於發揮地方文化特色,並強調創意與永續經營能力。依當地人文、藝術、歷史、文化、民俗、工藝、景觀、生態、產業資源等特色;或以推展藝文活動、培育藝文人才、傳承傳統文化藝術等為主,決定籌設內容。
「地方文化館」計畫將由各縣市文化局執行初審、排序及現地會勘作業,各提案須具備完整中長期營運規劃,新籌設點須審慎嚴格評估,並具完整先期規劃及後續營運機制,如非十分具有創意、特色及設館之必要性,不考量增設,另申請先期規劃案之館舍,須具備後續籌設能力;提案單位請於十一月二十日前送縣府初審,文建會方面預定於九十六年一月底前完成複審。
文化局也特別指出,若提案未明確提出建物使用執照之適法性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建物尚未取得合法使用用途之使用執照,將由推動小組邀集縣內建管、消防等相關單位進行現地會勘,並評估其取得合法使用執照之可行性,提案凡未提出使用執照取得之可行性或相關證明文件不全者,原則上不予考慮補助,敬請密切注意。
文建會推動「地方文化館」計畫 20日前送縣府初審
- 200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