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新費用開徵!縣府工務局表示,「連江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收費基準表」,經縣府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縣務會議第一百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縣府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作業,自昨天十一月六日起實施收取規費,請洽辦民眾密切注意,並配合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為辦理土地移轉、地價減免、工商登記、建築物用途變更等需要,均得依「連江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申請須知」,向連江縣政府工務局都計建管課申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應備書件包括:申請書一份,向工務局都計建管課索取,並依式填寫(每一份限填寫一個地段)、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地籍圖謄本或電子謄本正本一份,但其地籍如有分割者,應檢附最新地籍分割謄本。
申請手續請檢具前項書件,送工務局都計建管課收辦,申請案件經掛號後,應依附表之收費基準,由工務局都計建管課收納規費並開立繳款收據,而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因公務需要出具公函申請者,得免收取費用;其他事項敬請申請人密切配合:
一、證明書係依據地籍套繪圖核發,如有誤差應依現地指示(定)建築線為準。
二、證明書係以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發布,實施並已套繪地籍圖者為依據,已公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如分區界線不明瞭,得視實際狀況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證明書係就申請地號查核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及說明書中之特殊土地使用規定,如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之規定等予以查列。至計畫書中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容積率、高度、前後院、側院及開發限制等之規定,請逕洽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
四、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八個月,但因都市計畫變更或地籍異動致與原證明內容不符時,立即失效,不再另行通知。
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即起收取規費
- 200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