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外勞 14天前勞工局報備

  • 2006-11-11
 【本報訊】為防範台灣雇主任意遣返外籍家務工作者,勞工局自11月1日起實施新措施。意圖中止契約的勞雇雙方,須於契約中止前14天,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主管機關確定外籍勞工真實意願後,才可放行出境。
 根據勞委會新措施,提出中止契約的雇主須在契約中止前14天向當地勞工局報備。勞工局會先了解中止原因,安排外勞諮詢員與勞雇雙方碰面,再會將中止契約申請上呈給勞委會裁決,裁決通過後,外勞才可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