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提供:北竿鄉公所
第一條:為提昇北竿鄉親福利,減輕長年以來交通費用昂貴負擔,及加速北竿與南竿兩地民間交流,進而促使貨暢其流,調節市場供需,以達繁榮地方經濟,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北竿鄉公所。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離島交通係指北竿與南竿之間交通,並以搭乘離島交通船為限。
第四條:本自治條例交通費補貼對象,以在北竿鄉設籍滿三個月以上民眾及其外籍配偶,但軍公教或社團身分人員已領有出公差旅費者,不予補貼。
第五條:本自治條例交通費補貼金額如次:離島交通船往返北竿鄉與南竿鄉現行票價每壹張補貼新台幣三十元整。
第六條:依本自治條例補貼交通費,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查證並追繳補貼款項:
(一)已領有政府機關或社團出差旅費者。
(二)戶籍遷離北竿鄉者。
第七條:依本自治條例補貼交通費,應於購買離島交通船往返北竿-南竿船票時,應出示國民身分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及搭乘離島交通船優待證,並在交通補貼印領清冊中簽名或蓋章,以利審核結報。
第八條:為期達到便民服務目的,依本自治條例執行交通費補貼作業,以委請民間離島交通船所屬公司協辦為原則 ,並每月發給南北竿售票員二人津貼計新台幣肆仟元(每人貳仟元整),委辦期間請船舶所屬船公司協辦事項如下:
(一)確切查核請領交通補貼民眾身分證及要求本人簽章印領。
(二)每月交通補貼印領清冊請於次月五日前送交鄉公所財經課,以利審核結算經費。
第九條:請領交通補貼民眾,如享有半票優待者不列入補貼,但學生例外。(因考量學生無經濟能力,壹張票亦補貼新台幣三十元整)。
第十條:本條例所需經費由北竿鄉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預算經費用罄時,則停止補助。
第十一條:本條例經本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本條例實施中如有未盡時宜需修正時,提請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後另行公告之。
連江縣北竿鄉民眾搭乘離島客輪交通費補貼暫行自治條例
- 200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