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馬袓服務處指出,由於個人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尚無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未依法取得憑證處罰之適用,因此,近來發現個人及該等機關團體與一般營利事業交易時,往往未積極索取發票,而業者亦怠於開立發票,甚者以開立普通收據交付買受人,涉嫌漏報銷售額。
馬祖服務處表示,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規定之小規模營業人及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等,得製發普通收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凡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按銷售額開立發票,縱使其買受人未索取發票,應主動開立外,亦不得以開立收據替代之。該處籲請營業人,如有類似上述未依法開立銷貨發票情事者,應儘速依照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開發票以免受罰,否則一經查獲,仍應以漏報銷售額論處。
營業人銷售應確實開立發票 國稅局:查獲漏報者依法論處
- 2006-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