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即起受理申請

  • 2006-12-20
 【本報訊】為執行照顧福利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因應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使用居家服務之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負擔,發展照顧服務支持體系,結合社會資源共同推動居家服務,並促進就業,即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申請。
 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使用居家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如後:(一)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中低收入戶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津貼)。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二)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者。(三)前款所稱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般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1)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六十一至八十分者;或八十一分以上,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上街購物及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四項中有二項以上需要協助者。(2)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為三十一分至六十分以者。(3)極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為三十分以下者。
 2、失智症患者: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者:(1)輕度失能:CDR達一分者。(2)中重度失能:CDR達二分者。(3)極重度失能:CDR達三分以上者。
 3、慢性精神病患者:(1)輕度失能: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三十四分至五十一分者;或經巴氏量表評估為八十一分至一百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十九分至二十一分者,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2)中重度失能: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十六分至三十三分者;或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ADL)評估為六十一分至八十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ADL)評估為十六分至十八分者,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3)極重度失能: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十五分以下者;或經巴氏量表 評估為六十分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十五分以下者,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4、智能障礙者:(1)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評估為八十一分至一百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十四分以下者。(2)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六十一分至八十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十四分以下者。(3)極重度失能: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巴氏量表評估為六十分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九分以下者。
 5、自閉症者:(1)輕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四十六分至五十四分者。(2)中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十九分至四十五分者。(3)極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十八分以下者。
 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使用居家服務項目:(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及修補、居家環境清潔(以案主生活起居之空間為限)、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二)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申請程序:申請居家服務補助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長期照護管理示範中心」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二)失智症患者並應檢附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為一分以上之證明文件。(三)六十四歲以下身心障礙者並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四)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同一戶籍內有多位失能者需申請居家服務補助,僅得指派一名居家服務員提供該等人員居家服務;照顧服務員與其服務對象如屬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不得支領該計畫之居家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