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民間參與馬港招待所營運 明上網招標

  • 2006-12-21
 【本報訊】馬港招待所今年初完成內部整修後,縣府近日著手辦理徵求民間參與馬港招待所營運,並於昨天完成規劃草案,預定明天(十二月廿二日)上網公開徵求民間業者承攬經營;縣府表示,此次招標案希望能以中、長期經營為目標(至少十年),將遴選具有穩健的營運態度及良好經營型態的業者進駐,以帶動馬祖村等西區各村落的發展。
 縣府表示,依徵求民間參與馬港招待所營運案申請須知,申請相關規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參與本案:
 1.依公司法設立之單一公司或外國公司。
 2.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單一私法人。
 3.由二家以上合法獨立存在之法人以共同合作方式組成之企業聯盟:申請人如由二家以上合法獨立存在之法人組成參與本案,則須提出企業聯盟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權利及義務。企業聯盟申請人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依「企業聯盟協議書」其於企業聯盟之出資或捐助基金總和不得超過該企業聯盟股份或捐助基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一般資格:
 1.企業聯盟申請人於獲得本案最優申請人資格後至與執行機關簽訂營運契約前,應完成民間機構籌組或設立登記,以負責營運本案;單一申請人於獲得本案最優申請人資格後,得不另行籌設新公司,惟仍應設立專責部門、單位或分公司,以負責營運本案。
 2.申請人應具備投資開發或經營渡假設施、旅館或飯店經營之相關經驗或已立案之社團,申請人如不具備前述經驗者,應尋求具有經驗之法人,並出具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三、財務能力:
 1.申請人為單一公司或單一私法人者,其實收資本額或捐助基金總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
 2.申請人為企業聯盟者,各聯盟成員實收資本額或捐助基金總額在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合計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以上。
 四、一般規定:
 1.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無須認證。
 2.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境外之政府機關、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該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
 3.申請人檢附合法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撤銷其取得之一切資格。
 縣府歡迎符合資格的業者踴躍提出申請,另縣府備有「馬港招待所營運案申請須知」詳細文本,一本工本費三百元正;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洽詢,電話:(0836)22384劉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