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電】時下行動電話手機功能愈來愈進步,青少年看電影用手機拍攝電影畫面,卻不知這是犯法行為。
刑事局偵查科指出,戲院現在都有播映宣導短片,籲請不要拍攝畫面,但仍經常可見觀眾拿著手機對大螢幕拍攝的行為,尤其時下許多新款的手機附有錄影功能,不少青少年在觀看電影時,會好奇或對喜歡的偶像拍下畫面留念,或是改編製作搞怪短片,卻不知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且用手機違法拍下電影畫面,往往成為警方查獲移送法院的證據。
對於戲院偷拍嚴重性,以及可能涉及法律問題,警方指出,電影院錄影行為已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違反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看電影手機拍 警方提醒小心違反著作權法
- 200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