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兒童安全座椅罰則加重 罰款最高可至三千元

  • 2007-01-09
 【本報訊】為了下一代的安全,今年特別加重小客車附載幼童未置安全座椅處罰;縣府交通局表示,小客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座椅罰則,已自今年一月起加重處罰,罰款由原先之新台幣五百元,提高至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縣警局交通隊也特別提出說明,為使駕駛人更為清楚明瞭法令規定,以確實遵守,保障幼童的乘坐安全,並能免於被處以高額罰金。
 政府將罰則大幅提高,主要用意是要藉由重罰規定,確實喚起家長重視幼童之乘車安全!縣府交通局表示,為了維護家中幼童之乘車安全,地區駕駛人應依規定為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未滿十八公斤之幼童,購置嬰兒用座椅或臥床或兒童用座椅,以維護兒童乘車安全。有關小客車附載幼童乘坐安全椅的規定如下:
 一、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之嬰兒,應放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座椅或臥床。
 二、年齡在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至十八公斤以下之幼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
 三、年齡在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在十八公斤至卅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俾保障兒童乘車安全。
 四、至於所稱「小客車」,係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救護車及登檢合格之幼童專用車),該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定義之小客車有別。因此,也提醒汽車租賃行,對於有攜帶幼童租車之觀光客等,應提供兒童安全座椅或嬰兒用臥床等供其使用,以維幼童乘車安全。
 交通局並指出,為了維護逾四歲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乘車安全,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亦有規定,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卅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也特別呼籲地區駕駛人,於附載兒童時應確實要求其坐於車輛後座,勿應其喜歡坐於前座而任其乘坐於前座,此種行為是相當危險的,應養成其坐後座之習慣,以維行車安全,也才能「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