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竿鄉民眾搭乘離島客輪交通費補貼暫行自治條例(修正版)/北竿鄉公所提供

  • 2007-01-11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離島交通係指北竿與南竿之間交通,並以搭乘離島交通船為限。
 第四條:本自治條例交通費補貼對象,以在北竿鄉設籍民眾及其外籍配偶,但軍公教或社團身分人員已領有出公差旅費者,不予補貼。
 第五條:本自治條例交通費補貼金額如次:離島交通船往返北竿鄉與南竿鄉現行票價每壹張補貼新台幣五十元整。
 第六條:依本自治條例補貼交通費,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查證並追繳補貼款項:
 (一)已領有政府機關或社團出差旅費者。
 (二)戶籍遷離北竿鄉者。
 第七條: 依本自治條例補貼交通費,應於購買離島交通船往返北竿-南竿船票時應出示國民身分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及搭乘離島交通船優待證,並在交通補貼印領清冊中簽名或蓋章,以利審核結報。
 第八條: 為期達到便民服務目的,依本自治條例執行交通費補貼作業,以委請民間離島交通船所屬公司協辦為原則 ,並每月發給南北竿售票員二人津貼計新台幣肆仟元(每人貳千元整),委辦期間請船舶所屬船公司協辦事項如下:
 (一)確切查核請領交通補貼民眾身分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要求本人簽章印領。
 (二)每月交通補貼印領清冊請於次月五日前送交鄉公所財經課,以利審核結算經費。
 第九條:請領交通補貼民眾,如享有半票優待者不列入補貼,就讀高中(職)以下的學生,壹張票亦補貼新台幣五十元整。
 第十條:本條例所需經費由北竿鄉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預算經費用罄時,則停止補助。
 第十一條:本條例經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後,追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