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修正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人員入出境作業規定 相關人員注意

  • 2007-01-30
 【本報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人員入出境作業規定」,公務員、縣營事業單位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政務人員、涉密人員、機密科技研究人員、退離職政務人員、役男或服替代役役男者,須另檢附文件。
 服務於馬祖、金門當地縣級以下機關人員,所列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最高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者,附所屬縣政府、縣議會同意之文件;服務於縣營事業單位人員,赴大陸地區從事公務活動,或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滿六個月以上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者,附所屬縣政府同意文件。
 中央、省級各機關(構)及警察機關服務於金門、馬祖人員,所列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最高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及警監四階以下,且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者,或未設有戶籍或設籍未滿六個月以上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者,附所屬中央機關或授權機關同意文件。
 政務人員、機密科技研究人員或涉密人員,附服務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及進入大陸地區申請活動行程表;退離職政務人員或涉密人員附進入大陸地區申請活動行程表。
 欲知詳細修正條例請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連江服務站。地址:馬祖南竿福澳村135號2樓。